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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破题数据确权:全国统一产权登记指引落地

发布时间:2026-07-05  浏览次数:39 次  来源:YUNECT云基华海-数据资产运营商


国家数据局有关负责同志就《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答记者问


数据产权登记对象是什么?哪些可登记?

总的来看,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以促进数据流通开发利用为导向,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都可以参照《指引》进行数据产权登记。《指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5项不予登记负面清单。比如,对登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及组织合法权益,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形,不予登记,从源头筑牢数据安全与合规底线。


大家都知道,国家数据局也组织开展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这两者的关系很容易理解。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主要是面向公共数据,目的是为了掌握公共数据的底数、进行规范化管理;而数据产权登记是帮助市场经营主体明确数据产权和合规性。因此,对于涉及公共数据资源的,若数据本身可以在市场流通,则可以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具体来说,一是政务数据不予登记。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以及基于履行职责需要,委托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代为收集的数据,都属于政务数据范畴,应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无需进行产权登记。二是经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进行数据产权登记。按照有关规定,这些数据可以进入市场流通,也就有数据产权登记的需求。三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可以在保障安全条件下,进行数据流通交易,可进行数据产权登记。


如何保证数据产权登记的全国统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数据产权登记制度建设过程中,将规范统一作为重要原则,推动实现“六统一”。


一是统一登记对象。明确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均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对于登记对象涉及公共数据资源的,正如前面提到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的数据,以及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开发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可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二是统一登记类型。明确初次登记、转让登记、变更登记、续期登记、注销登记5种登记类型,满足登记申请人初始确认、流转变更、延续终止等不同权属确认需求。


三是统一登记流程。明确由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确定的、可信可管的登记机构,统一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等程序开展数据产权登记。


四是统一审查标准。明确登记机构要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产权的明确性等进行合理审慎的审查。同时登记机构统一对所开具登记凭证的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统一登记效力。明确支持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在数据流通交易、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作价入股等活动中作为数据产权归属和内容的可信证明。要求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采信数据产权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


六是统一登记系统。明确建设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汇集登记结果等,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等服务,支撑登记结果在全国的互认互通。


如何确保数据产权登记的效率?

便捷高效是数据产权登记的重要原则之一。《指引》中明确指出,除了数据来源复杂、数据规模巨大等特殊情况,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数据产权登记手续,并且鼓励登记机构优化创新登记服务,提高登记效率,缩短登记时限。


此外,《指引》还通过多方面制度安排提升登记效率。一是简化登记申请要求。《指引》对登记申请的材料要件与受理告知规则作出统一规范,明确登记机构需一次性告知受理结果与补正要求,避免申请人反复补正材料。二是明确登记办理时限。明确受理、公示等关键环节的时限要求。比如,要求登记机构在收到登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结果,五个工作日完成公示,为申请人提供明确预期。三是鼓励登记技术应用。支持推动区块链、数字水印、数据指纹等技术在登记中的应用,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登记审查中的应用,提高登记效率。


如何保障登记凭证的准确可信?

数据产权登记的准确性、可信度至关重要。《指引》从登记机构履职担责、社会公众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约束3方面,夯实登记效力基础。


第一,严格登记机构审查履职与责任承担,从源头把控质量。一方面,登记机构重点围绕数据描述准确性、数据来源合规性、数据权属明确性等开展审查,保障登记数据合法合规、权属清晰。另一方面,压实登记机构责任,明确其对登记结果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建立过错追责、损害赔偿等机制,确保登记机构审慎规范执业。


第二,建立登记公示与异议处理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一方面,坚持“公示为原则、不公示为例外”,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事项统一设置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加强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有正当理由不宜公示的,可以不公示,由登记机构审慎判断并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建立公示期与登记完成后的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提交要求、调查时限与处置流程,配套纠纷调解等救济渠道,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持续提升登记公信力。


第三,设立数据管理部门监管约束,保障制度稳定运行。一方面,择优遴选具有专业审查能力、流通服务能力、风险防范能力的单位成为登记机构。另一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年度考核等制度,对存在重大过失、拒不整改的登记机构及时移出目录。此外,我们还将成立专家组,加强对登记过程的第三方指导监督。


国家数据局在推动落地方面有哪些安排?

为更好推动《指引》落地实施,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开展3方面工作。


一是有序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工作。上线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汇集登记结果等,面向全国提供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公示、登记结果查询核验等服务,支撑登记机构管理等事宜。推动各地方稳妥有序落实《指引》,指导登记机构按照统一规范开展登记审查、凭证发放工作。


二是加强试验任务积累实践经验。加强对登记活动的过程管理,定期组织登记交流研讨会,及时总结数据产权登记落地情况。结合实践发展需要,不断细化完善登记制度,力争按照“政策确立制度框架、实践完善具体细则、推动立法确认改革成果”的路径,逐步推动建立健全数据产权登记规则。


三是切实发挥对数据市场促进作用。加强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与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制度的衔接。面向具体行业领域,推动各项制度贯通,切实打通制度落地堵点卡点,加快推进数据市场化价值化进程。

(以上图文来源:国家数据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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